醉驾最新标准,正式实施!官方明确:以下情形可不立案[2049字]278

近日,我们从公安部官方处,获取到了一则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这是一则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共同制定的相关意见。其中,官方明确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,实行区别对待,做到该宽则宽,当严则严。同时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以及部分特定情况下的,可以不认为是犯罪,不予立案。值得一提的是,该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。

先来说下前提条件,在2011年5月的时候,我国相关部门在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中,增设了危险驾驶罪,并且明确醉驾属于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,也就是大家常说的“醉驾入刑”。后续在2013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发布了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而随着各种相关规定出台以来。根据执法部门表示,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,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。

而此次全新《意见》的发布,更多主要是对2013年“两高一部”出台的《意见》进行了全面完善,统一和规范了立案、起诉、缓刑、罚金刑、行政处罚等标准。

具体来看,在关于“醉驾”的定义方面,目前官方并没有作出改变,依旧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作为标准,达到这个数值及以上的,即属于醉驾。

在此前,只要达到醉驾标准的驾驶员,都将会被公安机关以“危险驾驶罪”立案侦查。但是,在新《意见》中,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。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

另外,在之前的醉驾认定中,明确只要醉酒驾驶者在驾驶位上,且车辆发生物理位移,哪怕是只有一米距离也会被定义构成醉驾。同时,在相关案件的办理当中,关于“道路”的认定标准也是一直颇具争议的地方。

同样的,此次的《意见》也明确表示,醉驾案件中“道路”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“道路”“的规定。其中,对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厂矿、校园、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“道路”,应当以其是否具有“公共性”,是否“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”作为判断标准。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、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,可以不认定为“道路”。

再者,《意见》明确了相关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的相关情形和标准。其中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宽处理:(一)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;(二)自愿认罪认罚的;(三)造成交通事故,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;(四)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。

此外, 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规定处理: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;(二)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,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;(三)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;(四)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,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,自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;(五)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。

同时,若然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,不得已驾驶机动车,构成紧急避险的,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“关于紧急避险”的规定处理,不负刑事责任。

当然,《意见》也明确规定了关于“从重处理”的相关情形,例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、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。

但是,以上的相关情形,只是针对刑事部分所作出的意见标准,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处罚。比如,达到醉驾标准的驾驶者,公安机关同样会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,还是该扣分就扣分,该罚钱就罚钱。

编辑说:毫无疑问,对于此次全新《意见》的发布和实施,对于驾驶者来说有了更严谨的约束规范,而对于道路参与者来说,则有了更加全民的保障。甚至,还能免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,利用“醉驾”这一行为来对别人进行打击报复。后续,我们不妨期待一下,在如今的用车环境下,有了全新《意见》后,关于醉驾方面的行为和事故是否会迎来进一步降低?

2024-01-1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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